发布:人事处
各系部、各部门:
根据苏教师(2002)10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暂行)》的通知”、苏教师(2002)11号《关于首次认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苏教师(2002)便字第11号《关于我省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及苏教师(2002)21号《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文件精神,我校将开展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 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意义
教师资格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
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教师资格。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依法治教,依法管理教师队伍的重大举措,是教师任用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的重要保证。教师资格制度的全面实施,有利于把住教师队伍的入口关,吸引优秀人才从教,有利于教师专业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优化教师队伍,提高教师地位和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 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范围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对象为在职在编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包括:
1、在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中暂缓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在此前高校资格认定的过渡中已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者无需再认定,已取得中专教师资格者需重新认定高校教师资格);
2、
3、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对象的参加工作时间截止日期为
暂缓认定教师资格的对象是:
1、在职教师最近一次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任期届满考核不合格者;
2、外借脱离教育系统工作两年以上,至今未回校任教者;
3、非组织选派脱产学习,至今未归者;
4、停薪留职、自费出国留学者。
三、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条件
1、公民身份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 思想品德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3、 学历条件
(1)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2)大专毕业后又取得硕士以上学位者,可视为具备合格学历。
(3)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有效学历为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
4、 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1)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并测试合格。取得讲师及其以上教师职务的申请人不需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2)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文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
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不需参加普通话测试。
四、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省教育厅认定。
五、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表或证明材料。
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的申请人除提交上述材料外,应到教育厅指定的培训单位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取得补修合格证书。若有下列情况,可不再补修:(1)已在高等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或者通过国家自学考试等途径,学习教育学、心理学等,并取得单科结业证书的;(2)高校教师参加省教育厅委托高师培训中心组织的岗前培训,获得结业证书的。除此以外的人员可先进行其他项目的审查,补修工作另行安排。
六、 日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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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
二OO二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