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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高专关于实施青年教师导师制的若干规定

发布:人事处    

  

(OO三年九月十五日修订)

一、总则

1、根据《江苏省高校教师进修工作规程》和我校教师队伍的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中的青年教师,是指具有助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教学岗位上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

3、本规定中的导师是指在教学与科研方面成绩比较突出、教学经验丰富、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任职资格或已有五年以上职龄的讲师并在教学岗位上的教学人员。

4、每学年初各系部对新引进的应届毕业生和刚调来学校的青年教师必须安排导师进行指导,原则上需指导一至二个学年。

5、各系部安排导师时,应注意“专业对口”,每位导师指导一名青年教师。由系部提出导师人选,经教务处、人事处审核并报分管校长批准后实施。在系部主任主持下,由导师和青年教师共同制定培养计划,签订培养协议书(一学年订一次)

6、根据导师工作情况和效果,其指导工作按全年24课时以内计入工作量(学校以课时津贴形式发放,且不受超工作量限制)

7、系部和学校每学年对导师进行量化考核,确定等次。等次分为优、良、中三等(折合工作量优为24学时,良为20学时,中为16学时及以下)。在考核的基础上,评选优秀导师,并记入业务档案,作为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的参考依据。

二、青年教师职责

1、教书育人。认真完成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工作,积极担任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完成学校规定的额定工作量(如必须担任12个班级班主任工作,同时担任系部交办的各项工作) ,考核成绩达到优良。

2、听导师或其他教师讲课。一般每学年须听12门,课时数在70学时以上,并写出听课笔记;根据导师安排,可协助导师批改作业,答疑辅导等。紧缺专业的新教师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必须跟班听导师讲课不得少于30学时,并写出听课笔记。

3、在导师指导下完成进修任务,进修课时每年不少于40学时(进修内容可参照《镇江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200212月颁发))

4、在导师指导下阅读专著或论文并写出读书笔记,积极参与科研活动与课程建设,每学年需独立或合作完成并发表论文一篇。

5、在导师指导下逐步从事教学工作(紧缺专业除外)。开课前必须试讲,经导师、教研室主任、系部主任等教师听课并作出可以开课的评价后方可开课。正式上课前必须备好二分之一内容的课程,备课笔记须经导师审阅批准。

6、每学年必须写出自我总结,填写《青年教师考核表》,经导师和系部领导签署意见后记入业务档案,作为定级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

三、导师职责

1、导师对青年教师要严格要求,每学年须从教书育人、职业道德、业务提高、科研能力等多方面提出具体目标,努力使青年教师在四年至五年之内,达到讲师水平。

2、导师应言传身教,组织青年教师认真听课,批改学生作业,辅导答疑,帮助他们认真编写备课笔记和进行试讲训练。导师应不定期地让青年教师试讲某些章节,并认真听课,课时数每学期不少于8学时并做好听课笔记,做到每次课后评讲。争取在一至二年内帮助青年教师逐步具备独自开课的能力。

3、导师对青年教师科研方向和内容提出意见,要求青年教师阅读专蓍或论文并写出读书笔记,笔记由导师进行检查。指导青年的科研工作,每学年指导青年教师完成并发表教学或科研论文一篇。可以从合作科研开始,逐步培养青年教师独立科研的能力。

4、青年教师二年内仍不能胜任教学工作者,导师可建议调离教学岗位或调出学校,系部和学校研究后决定处理意见。

5、每学年,导师应对青年教师的全面情况实事求是地给予评价,写出考核意见。同时,实事求是地对自己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总结,填写《导师考核表》,经系部和学校领导签署意见后记入业务档案,作为导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