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事处
为了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提升专业建设的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快教师的培养步伐,保证学术梯队的健康发展,实现我校“十一五”规划的宏伟目标,选拔与培养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便成为师资队伍建设方面的一个有力举措,为此,学校特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我校“十一五”规划为目标,贯彻“人才强校、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依法治校”的办学理念,营造优秀人才充分发挥所长的良好氛围,建设一支人员精干、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适应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的我校高素质师资队伍。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客观公正、德才兼备、平等竞争、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注重实绩、滚动遴选的原则,全面提高人选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2.坚持选拔培养与专业建设相结合,近期需要与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既注重选拔培养目前我校重点专业和优势专业,又要兼顾新兴专业和基础学科的发展需要。重点选拔与培养国家、省级重点专业、重点实验实训基地或有较大发展潜力的新兴专业、交叉专业中的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和科技人才。
3.坚持树立超前意识,立足人才选拔的高起点,突出人才培养的“精、新、深、尖”的原则,奠定人才具有勇于创新、发展潜力广阔的深厚知识和技术基础。
4.坚持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和人才科学管理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人才选拔与培养的公平竞争、科学考评、制约激励、优胜劣汰等管理运行机制,注意人才潜能的发挥,充分调动其主动性和创造性。
5.坚持人才与建设资金来源的社会性和多渠道性的原则。向社会公开招聘和选拔优秀人才充实到我校的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队伍中来,争取政府部门、社会和学校各部门从人员到建设资金等多方面的关心与支持,形成有利于人才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
三、选拔范围
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的选拔范围为我校专职教师。其中,专业带头人从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年龄应满足退休前能够完成二年任期的教师中选拔(省“青蓝工程”培养对象、省“333工程”培养对象、省“169工程”培养对象可优秀申报);骨干教师从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高职院校从教二年以上和硕士学位且年龄应满足退休前能够完成二年任期的教师中选拔。
四、选拔条件
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的选拔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需满足相应资历、教学和科研等方面的其他选拔条件。
1.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选拔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师德高尚、爱岗敬业、作风正派、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授课质量评价优良,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治学严谨,有创新精神,学术思想活跃,有民主协作精神,善于与同行合作,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3)独立系统地讲授过至少二门主干课程,教学工作量达到规定要求、教学效果好、教学水平高、教学业绩突出。
(4)具有“双师”资格,具有较强的专业实践技能、动手操作能力和科技推广能力(公共课教师不要求具备此条件)。
(5)有较高的外语水平,身体健康,能承担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年龄应满足距法定退休年龄前的工作时间大于一个聘期。
2.专业带头人的其他选拔条件
(1)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与博士学位证书。
(2)近两年承担的教学每学期平均不低于10节/周,系部负责人原则上不低于4节/周。
(3)近三年科研工作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①独立撰写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有刊号的正式期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学术论文,从事自然科学的在3篇及以上,从事社会科学的在4篇及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论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②正式出版发行本人独著或合著的本专业专著、译著1部及以上(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本人撰写不少于4万字)或正式出版本人主编或参编经国家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的规划教材1部及以上(本人撰写不少于8万字)。
③获有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一、二、三等奖,是主要完成者(国家级排名分别在前五、四、三位,省部级排名分别在前四、三、二位);或获市级科研成果一、二等奖,是主要完成者(排名分别在前三、二位)。
④积极进行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并取得突出成绩,获得省级优秀教学成果一、二、三等奖,是主要完成者(国家级排名分别在前五、四、三位,省部级排名分别在前四、三、二位);或省级优秀教材二等奖及以上(校级优秀教材一等奖),是主要完成者(本人撰写不少于 8万字)。
⑤主持或解决过省、市重要工程、科研技术项目的关键性课题,取得了显著的技术成果或经济效益,经同行专家认定达到省内或国内先进水平。
⑥获得国家专利(排名第一)。
(4)具有较强的专业教学组织与管理能力和较强的专业教学文件编写能力,能把握专业发展方向和社会需求,带领所在专业队伍成员完成专业建设各项工作,特别是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等教学文件的拟定与实施工作和本专业教育教学改革工作中起到组织与领导作用。
(5)具有广泛的社会联系能力,带领所在专业队伍成员建立起了能满足专业教学要求的校外专业实训基地群,产、学、研合作工作效果明显 。
(6)教学效果好,近两年中至少有一次教学质量评价为优秀,另一次教学质量评价为良好以上。
3.骨干教师的其他选拔条件
(1)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与硕(博)士学位证书。
(2)近两年承担的课堂教学每学期平均不低于12节/周,系部负责人原则上不低于4节/周。
(3)近两年科研工作取得一定成绩,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①独撰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从事自然科学的在2篇及以上,从事社会科学的在3篇及以上。
②正式出版发行由本人担任主编的本专业教材1部及以上(本人撰写不少于4万字)。
③获市级及以上科研成果三等奖及以上,是主要完成者(国家级排名分别在前五位,省部级排名分别在前四位,市级排名分别在前三位)。
④积极进行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并取得一定成绩,获得省级及以上优秀教学成果三等奖(校级一等奖)及以上,是主要完成者(排名在前三位),或校级及以上优秀教材二等奖及以上,是主要完成者(本人撰写不少4万字)。
⑤主持并完成(须通过鉴定的)校级及以上科研(教研)课题,或参加过省教育厅及以上(已通过鉴定的)科研项目。
⑥获得国家级专利(本单位前三名)。
(4)认真完成所担负的各项工作,特别是积极主动参与并承担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等教学文件的拟定与实施工作并在本专业教育教学改革工作中做出了贡献。
(5)教学效果好,近两年中每年至少有一次教学质量评价为优秀,另一次教学质量评价为良好以上。
五、选拔办法及程序
1.学校公布选拔的专业及学科,符合有关条件的教师向所在单位申报并填写《镇江高等专科学校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申报表》(申报表中申报类别为专业带头人或骨干教师,申报表一律用A4纸打印,正反面打印,一式二份),提交申报表的同时还应提交申报表提及的近三年内教学科研成果等材料。
2.系部成立由系部主任为组长和系副主任、系办公室主任、教研室主任、实训干事组成的系部推荐小组,系部推荐小组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汇总,并进行考核推荐,签署推荐意见,确定初选名单报学校人事处。
3.学校成立由人事处牵头的资格审核小组,人事处会同教务处和科技处对初选名单进行资格审核。
4.人事处把初审合格后的名单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由该委员会组织评审,确定报批名单(为保证评选工作的公正、公平,学校学术委员会成员本人为申报对象的,原则上应予回避),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同意者,即被基本认定为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人选。
5.报批名单公示一周后,人事处把报批名单及公示情况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审批通过后发文实施。
6.由专业带头人制订个人发展计划书和本专业发展计划书,骨干教师制订个人发展计划书和本专业课程建设计划书。个人发展计划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提高个人教学质量、科研水平、管理水平、社会影响等方面内容的目标、措施和实施步骤,以及发挥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作用的计划等;专业发展计划书应包括本专业学科梯队建设规划、教材建设规划、提高本专业综合实力的措施等方面内容;课程建设计划书应包括本专业相关课程建设规划、参与教材建设规划等方面内容。
7.学校学术委员会对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的个人发展计划书、专业发展计划书和课程建设计划书进行审核。
六、职责
1.聘期内专业带头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本专业的发展建设规划,较为全面掌握本专业的发展动态,在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方面发挥主导作用,组织完成本专业教学文件制订与实施工作,保持本专业在本地区乃至全国同类院校同类专业的领先水平。
(2)在专业建设中充分发挥带头作用,指导本专业成员的业务,并在培养专业队伍、提高专业队伍整体水平、推进专业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3)在任期内,创造条件有计划、有重点地培养年轻的专业骨干教师1~2人,使他们尽快脱颖而出,成为本专业的中坚力量。
(4)根据所在教学单位的指定,负责组织相近新专业的申报及其建设工作,或负责组织试点专业等的建设工作。
(5)主持本专业“双证制”工作,完成本专业课程建设。
(6)主持并承担教学模式、教学手段及评价方式等教学改革等工作。
(7)主持本专业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工作。
(8)指导大学生的专业竞赛和各类专业的实践活动并取得显著成效。
(9)经常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每年组织开展本专业的大型学术报告会一次。
(10)任期内主持并完成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对社会有一定影响的横向科研项目(到帐经费1万元)。
(11)负责组建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并组织开展活动,发挥其应有作用。
(12)任期内至少在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
2.聘期内骨干教师应履行的职责:
(1)主动参与制订本专业发展建设规划,参与教学文件制订与实施工作,掌握本专业发展动态,在专业建设与专业教育等方面发挥主力作用。
(2)主持本专业的校级课程建设等项目。
(3)承担教学模式、教学手段及评价方式等教学改革工作。
(4)承担新专业的申报及其建设工作,或负责承担试点专业、精品课程等创建工作。
(5)指导大学生的专业竞赛和各类专业实践活动,并取得显著的成绩。
(6)积极参与并完成校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横向科研项目。
七、考核及组织管理
1.学校对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实行动态管理,坚持“三严”(严肃、严格、严谨)和“三高”(高标准、高质量、高水平)的原则,结合学年年度考核每年考核一次,重点考核完成工作职责情况,按考核结果发放津贴。
2.学校对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将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考核:
(1)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标准的构建。
(2)课程体系的构建。
(3)教学模式的改革。
(4)评价方法的创新。
(5)实训基地的建设。
(6)师资队伍的提升。
3.学校对检查和评价中出现的情况将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警示、降低津贴标准等。对照相应标准考核不合格者,实行中期淘汰,取消其称号和待遇。
4.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实行两年任期制,任期满其称号和待遇自行终止,须重新考核参加评选,评选时间一般在12月下旬进行。
5.为专业带头人的培养和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积极支持他们参加国际国内的学术交流活动;推荐他们到一流大学作访问学者;加强继续教育,使他们不断更新知识,及时了解国际、国内学术发展动态,使他们扩大视野,跟踪学科的前沿信息,把握学科的发展动向。各教研室在分配教学任务、承担科研课题和安排参加进修、学习、科研、学术活动等方面,应优先考虑骨干教师,为他们创造脱颖而出的条件,给他们提要求、压担子。
6.对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根据他们的实际水平和能力及时提升相应教师职称或提拔到合适的学术、管理领导岗位上来,发挥他们的作用,以适应我校师资队伍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7.学校定期召开经验交流会和工作总结会,对作出较大贡献的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