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资科

镇江高专高技能人才培养奖励办法(试行) 2015年1月8日解释

  

镇高专2012142 

各院系、各部门:

为加快我校高技能人才培养步伐,促进高技能人才成长,进一步加强双师素质教师队伍建设,为学校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培养提供智力和人才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201311日起,取得高校讲师以上教师系列职称后,又获得与专业相对应的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员,根据不同技能等级实行相应奖励。

一、奖励标准

(一)获得高级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证书或国家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注:须是当地人事考试考工中心颁发),一次性奖励500元,其中获得高级工者奖励1000元。

(二)获得非教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中级执业资格证书或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注:须是当地人事考试考工中心颁发),一次性奖励1000元,其中获得技师者奖励2000元。

(三)获得非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高级执业资格证书或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注:须是当地人事考试考工中心颁发),一次性奖励2000元,其中获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技师者奖励5000元。

(四)由学校统一组织参加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者,培训费用由学校承担,但不享受上述奖励政策。

二、申报办法

自本办法颁布施行后,学校将每年一次集中对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进行奖励,由教师所在院系于每年1015日前集中向人事处提出书面奖励申请,填报《镇江高专高技能人才培养奖励申请表》。证书取得时间截止到当年的930,申请人员可于获证时间起2年内申请奖励。

本办法自一三年一月一日起开始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