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要求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8〕23号)精神,结合我省高等学校实际,现对我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一)省政府各部门主管的高等学校和地方政府主管的高等学校。
(二)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设置原则
(一)科学设岗,宏观调控。坚持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出发,突出学科队伍建设,兼顾各类人员现状,合理确定岗位总量,按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规范设置各级各类岗位,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二)优化结构,精干高效。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以教师队伍为主体,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优化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用人质量与用人效益。
(三)按岗聘用,规范管理。以岗位设置为基础,深化聘用制改革,完善人才选拔、使用、评价、激励与保障机制,促进高等学校人力资源科学管理。
(四)分类指导,协调发展。区别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等学校发展情况,充分考虑学校办学水平、队伍建设和功能定位等因素,实行分类指导,分层管理,充分调动高等学校各类人员的积极性,促进人才队伍建设全面协调发展。
三、岗位类别与等级
(一)高等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二)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学校可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所侧重承担的主要职责,积极探索对教师岗位实行分类管理,在教师岗位中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等学校正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三)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包括校、院(系)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管理岗位要适应增强高等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结构比例和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根据高等学校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高等学校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
(四)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高等学校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
四、岗位总量与结构比例
(一)岗位总量
高等学校的岗位总量应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现有正式工作人员数和学校工作需要等因素综合确定。
(二)岗位类别比例
高等学校应根据其功能定位、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学校岗位总量的70%,其中教师岗位一般不低于学校岗位总量的55%。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学校岗位总量的20%。按照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方向,要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
(三)岗位等级比例
1.专业技术岗位
(1)根据各类高等学校的功能、规格、规模、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标准。高等学校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的控制标准为:“211工程”高校20:30:42:8(其中,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为最高控制标准,下同),具有博士或硕士学位授予权高校15:30:47:8,其他本科院校10:30:50:10;国家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8:27:53:12,其他高等职业院校5:27:56:12,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应以教师岗位为主体。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原则上应低于教师岗位。
(2)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中,二级、三级、四级之间的比例为1:3:6;副高级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之间的比例为2:4:4;中级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初级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2.管理岗位
高等学校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
根据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要求,高等学校应按照从严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对确因需要兼任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确定。“双肩挑”人员指具有教师系列(教学、科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因工作需要现在管理岗位工作,并且仍继续承担部分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本科院校“双肩挑”岗位原则上设在五级以上职员岗位;高等职业院校“双肩挑”岗位原则上设在六级以上职员岗位。“双肩挑”人数一般应控制在管理人员总数的15%以内。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专职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系列,并可根据辅导员的条件,确定相应的职员职级。专职辅导员指在一线直接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院系学工组长、团总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等副处级及以下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
3.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5%,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少数高水平大学和以工程技术、农林等学科为主的高等学校,一级、二级、三级技术工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可适当提高。
(四)特设岗位
特设岗位是为适应高等学校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特设岗位不受高等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高等学校特设岗位的设置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核准。
五、岗位任职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高等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任职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由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制定。有关高等学校在不低于省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制定具体聘用条件。
专业技术四、七、十、十二级岗位的任职条件,仍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和国家规定的相关职业资格准入的有关条件、规定执行。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条件由各高等学校自行确定,并报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备案。
(三)管理岗位任职条件
职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各等级管理岗位的基本年限要求:
1.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
2.六级及以下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3.确因工作需要,由专业技术岗位交流到管理岗位的人员,可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本人条件,直接聘任到相应的管理岗位。
各级管理岗位聘用条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制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作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六、岗位设置程序与管理
(一)高等学校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二)高等学校岗位设置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编制岗位设置方案。各高等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综合因素以及学科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在充分考虑现有人员职务结构比例的基础上,确定岗位总量、结构比例,编制岗位设置方案。
2.核准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设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核准。
3.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各高等学校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制定本校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并编制岗位说明书。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和岗位说明书应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经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
4.组织实施。高等学校按照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岗位设置实施方案、聘用结果报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备案。
(三)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应保持相对稳定。学校因事业发展需要调整岗位设置的,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变更核准。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对各高等学校岗位总量和各级岗位结构实行动态调整和管理。
七、岗位聘用与管理
(一)各高等学校制订聘用办法、规范聘用程序、健全聘用组织、完善监督机制,确保岗位聘用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在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中,学校应成立聘用委员会,院(系)成立相关聘用组织,分别负责相应的岗位聘用工作。管理岗位的聘用工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聘用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实行数量控制和条件控制。本科院校二级岗位聘用人选,由学校组织评审,拟聘人选报省教育厅审核、省人事厅核准后学校予以聘用。高等职业院校二、三级岗位聘用人选由学校推荐,省教育厅统一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省人事厅核准后学校予以聘用。其他各级岗位的聘用人选由学校自主确定。
(三)各高等学校应区别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受聘人员,积极探索短期、中期和长期合同相结合的聘用办法。学校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受聘岗位类别、职责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四)学校要根据学科专业的不同特点、岗位职责的不同要求,建立符合高等学校工作规律,以促进绩效改进和人才发展为导向,由品德、知识、能力、业绩等要素构成、适应不同岗位需要的考核评价办法。聘用合同期满前,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聘用合同,认真考核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及时做出续聘、岗位调整或解聘的决定。
八、首次设岗聘用过渡办法
(一)首次开展岗位聘用时,岗位数原则上以现有在职在岗人员为基数,要将现有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要坚持岗位任职条件,从严把握,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岗位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和聘用职务。
(二)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条件,不得低于省统一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要把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条件作为反映本校人才教学科研水平的重要标杆,重点考虑人选的学术成就、学术贡献和学术声誉。
(三)管理岗位要按照制度入轨、平稳过渡、逐步到位、规范管理的原则,完善职员职务与职级体系,逐步将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纳入职员岗位制度体系。对确因工作需要在专业技术和管理岗位上同时任职的“双肩挑”人员,要制定具体办法,从严掌握。
(四)学校要根据事业发展和学科建设的需要,留出一定数额的空余岗位,用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学科未来发展。
九、组织领导与监督
(一)各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充分发挥学校人事、组织等职能部门的作用,切实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各高等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对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江苏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审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