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科

镇江市2015年1月1日生育保险新政执行有关规定

  

我市职工生育保险新政201511日起已实施。为保证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得到落实,市人社局通知,明确新政执行中的有关规定,包括生育保险与医保、计生政策如何衔接,生育、医保基金分别支付哪些医疗费用,参保职工到哪个经办机构结算报销等。

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和省人社厅文件规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主要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中,参加职工医保的女性灵活就业人员和女性退休人员,生育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另外,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国家规定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如上环、取环、引产等基本项目的医疗费用,生育和医保基金均不予支付。

为做好生育与医保政策的衔接,市人社局通知,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分娩住院期间,诊治因生育引起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按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支付,市社保基金支付中心负责结算。其它期间产生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按职工医保政策规定支付,市医保结算中心负责结算。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在手术和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按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支付,市社保基金支付中心负责结算;手术或出院后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医保政策规定支付,市医保结算中心负责结算。

参加生育保险的在职女职工发生的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按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支付,市社保基金支付中心负责结算。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如果参加本市居民医保的,住院分娩(含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定额标准给予补助,市医保结算中心负责结算,生育保险基金不再另行支付。如果未就业配偶没有参加医保(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按照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标准的50%享受待遇,市社保基金支付中心负责结算。

另外,根据生育保险新政,新生儿出生七天内发生的医疗费用,调整为由居民医保基金按政策规定支付,市医保结算中心负责结算。其中,出生后三个月内参保的,自出生之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出生三个月后参保的,自缴费次月起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通知同时明确,部省属等驻镇单位应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由市社保征缴中心负责办理参保登记和统一基金征缴。

 

生育保险待遇办事指南

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94号),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生育保险待遇主要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除明确规定由医保基金支付的项目,均由市社保支付中心负责结算,办理地点在运河路100号(苏南人力资源市场)一楼人社综合服务大厅生育保险窗口,咨询电话:85340139

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参加职工医保的女性灵活就业人员和女性退休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以及新生儿出生当年的医疗费用,由市医保结算中心负责结算,办理地点在运河路81号一楼报销窗口,咨询电话:85018784

生育医疗待遇的政策业务咨询,可拨打镇江市人社服务热线:0511-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