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资科

镇江高专新教师岗前培训暂行规定

发布:人事处    

  

镇高专(2003)176

 

各系部、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和《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暂行细则》,为确保我校新补充教师能够更好地履行教师岗位职责,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培训范围

1.新补充到我校教师岗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包括应届毕业生、调入或从其他岗位转到教师岗位的人员,含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人员),必须接受岗前培训。

2.在非教师岗位、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可以允许参加岗前培训。

3.对于来我校前已参加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的人员可以不参加培训,需提供岗前培训合格证明。

二、培训内容及课时

1.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技处等职能部门安排校情与校史、高等教育改革发展趋势、高等职业教育综述、镇江高专教师教学工作规范、镇江高专班主任工作规范、镇江高专科研工作规范、镇江高专现代教育技术培训等内容的专题报告或讲座(1820课时)。

2.根据省教育厅安排组织培训有关课程,包括《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教师职业道德》和《教育法律法规》四部分,课时数按省教育厅要求。高等师范学校师范专业本科毕业的新教师,可免修《高等教育学》和《高等教育心理学》。

3.由系(部)组织教学观摩,聘请教学理论和实践水平较高的教师进行课堂示范教学(2课时)。

4.按照《镇江高专关于实施导师制的若干规定》(镇江高专[2003]120号),各系部具体落实新老教师传帮带工作。

5.由教务处安排普通话培训、考试事宜,一般需在每年的四月份前完成。

三、培训形式

培训以集中培训为主,培训时间在每年9月至12月间,具体时间详见学期工作安排。

四、岗前培训的规范化要求

1.培训内容:按照规定开展培训工作,保证足够的培训时间,确保培训质量。

2.培训教材:使用教育厅指定的教师岗前培训教材及我校有关自编材料。

3.考试命题:规定课程考试由江苏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4.结业:考试成绩合格者,由省教育厅高校师资培训中心颁发《江苏省高校中专校新教师岗前培训考试合格证书》。考试成绩不合格者须参加下年度补考,成绩合格后发合格证书。岗前培训的考核结果记入个人业务档案。

5.凡未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学人员一律不得评聘助教、及转聘高校讲师。

五、培训经费

岗前培训经费根据学校、个人共同承担原则,学校全部承担首次培训费,教材、报名、考试及证书等费用由个人承担,首次培训考试不合格后的补修、补考等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六、培训纪律

参加培训的教师必须遵守有关考勤、考试等规章制度,做到上课不迟到、不缺席,遵守课堂纪律、考场纪律。累计病、事假超过30课时(含30课时)或累计旷课10课时(含10课时)以上者,不得参加考试,第二年须重新培训,培训费用自理。

七、岗前培训的组织与管理

1.教师岗前培训工作由校人事处统一组织实施,确保培训质量。

1)每期培训班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培训班的管理工作。

2)制定并落实培训计划。

3)建立考勤制度,加强培训管理。

2.教师岗前培训原则上应在补充到教师岗位后的一年内完成。

八、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九、本暂行规定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