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资科

镇江高专教师赴企业实践管理办法(试行)

  

镇高专〔2012116 

各院系、各部门:

为积极推行教学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把教师企业实践作为学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切入点,带动专业调整与建设,引导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全面推进双师结构教师队伍建设,根据国家、我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和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计划性与实效性相结合原则。

2.与专业教学、课程建设相结合原则。

3.与技术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4.与教师专业成长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践对象

1.新参加工作的专业教师,到岗后必须到企、事业单位或生产服务一线脱产实践6个月。

2.专业教师每2年必须有2个月到企、事业单位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的经历。

3.当年从企业引进的教师两年内可免于参加企业实践;讲师及以上职称人员,有连续五年以上受聘于企业经历者,可免于参加企业实践。

三、基本形式

1.高级访问工程师。借助于国家和省级高等职业院校教师培训平台,选派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骨干教师到国内重点高校或科研院所研训,跟踪和了解学科学术前沿动态和发展趋势,拓展知识领域,开展或参与相应的科研工作,提高教学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研训时间一般为1 年。

2.企业顶岗实践与培训。增进专业教师对企业生产和产业发展的了解,进一步提高教师的实践操作能力、技术服务能力,结合企业实践改进实践教学,实现双师型发展目标,实践时间一般为2个月。

3.为企、事业单位或生产服务一线提供技术服务或开展技术研发,按实际服务日安排和计算实践时间。

4.全脱产与行业企业人员一起管理和指导学生在企业的顶岗实习,实践时间一般按学期安排。

5.企业挂职锻炼。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负责制定。

6.专业教师利用寒暑假指导学生从事专业技能服务的社会实践,由学工处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7.经学校认可的其他形式。

四、基本内容

1.对接企业、行业的生产组织方式、工艺流程、文化特征及产业发展趋势。

2.熟悉相关岗位(工种)职责、操作规范、用人标准及管理制度。

3.学习并掌握本专业在生产实践中应用的新知识、新技能、新工艺、新方法。

4.结合企业的生产实际和用人标准,不断完善教学方案,改进教学方法,积极开发校本教(学)材。

5.承担企、事业单位委托技术服务项目,开展社会培训、技术服务、产品研发。

6.加强学校与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的沟通与联系,为校企合作建立纽带。

7.其他由院系(部)根据教师和教学的实际情况确定的内容。

五、时间安排

专业教师(指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教师,下同)到企、事业单位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每两年不少于2个月,实践时间可集中安排在寒、暑假,也可视教学情况安排在学期中进行。除高级访问工程师外,教师集中赴企业实践的时间每次不超过6个月。

六、审批程序

个人填写《镇江高专教师赴企业实践计划审批表》向所属院系(部)申请,各院系(部)根据整体工作安排,研究确定赴企业实践教师名单,报人事处备案。赴企业实践教师还需与实践企业签订《镇江高专教职工赴企业实践协议书》,此协议书作为实践考核的一项材料。在管理岗位工作的教师,以适当方式申请赴企业实践,应先征得所在部门同意,再向专业所属院系(部)申请,不占所属院系(部)的计划。

七、基本要求

1.学校所有专业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的技术或工程实践经历,从未参加过企业实践的人员不能评聘相关专业的教师系列职称;学校鼓励公共课和校内兼课教师参加企业实践活动,并比照专业教师执行相关政策。

根据《江苏省高等职业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规定,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职称时须具有经考核合格的企业实践经历。申报讲师资格时公共课教师须指导社团或社会实践活动累计6个月以上,专业课教师在企事业单位工作2年以上或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累计6个月以上,实践性较强的专业课教师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丹阳师范学院教师到小学、幼儿园实践累计6个月以上。申报副教授资格时公共课教师指导社团或社会实践活动累计5个月以上,专业课教师在企事业单位工作3年以上或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累计5个月以上,实践性较强的专业课教师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丹阳师范学院教师到小学、幼儿园实践累计5个月以上。

2.院系(部)要将教师赴企业实践工作纳入师资规划,参与面要广,原则上不重复安排。教师企业实践管理工作实行学校与院系(部)两级管理,以院系(部)管理为主,专业教师赴企业实践的参与率、考核评价优秀率,作为院系(部)班子及主要负责人业绩考核的指标之一。院系(部)领导要关心教师在企业的实践情况,做好组织、管理和联络工作,涉及教师责权利的各相关事项及时通知到教师本人。每学期安排课务前应制订下一学期教师赴企业实践方案,明确培养要求,协助教师落实企业和相关事宜。审批手续应于每年6月中旬或12月中旬集中办理。

3.接收单位须有独立法人资格,原则上要求在镇江市区范围内,具备一定规模,在本行业较有影响力。

4.参加实践教师应制订科学合理的目标,与院系(部)商定实质性的考核内容、成效并列入目标任务书。在《审批表》中应要明确达到的专业技术、实践能力要求。申报材料经所属院系(部)签字同意后生效,作为两级考核的主要依据。教师应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实践单位的有关制度和操作规程,在企业里认真学习新的专业技术,参与企业的技术开发,了解行业发展情况。

5.教师参加企业实践期间每天应写企业实践工作日志。企业实践结束后,院系(部)根据企业鉴定意见、实践日志、预期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实践专题讲座等对教师企业实践效果进行考核评价,确定考核等次。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优秀者,须有企业实践的标志性成果。

6.教师在企业实践期间应严格遵守实践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学校和实践单位的声誉和利益,主动接受实践单位的考勤,请假需经得实践单位和学校双方共同批准。

7.院系(部)及时将《审批表》、社会实践成果、《镇江高专教师赴企业实践考核表》、考核等次等材料记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依据,同时将《考核表》(复印件)及时交人事处备案。

8.教师报销企业实践相关费用时,必须附有院系(部)和校人事部门签署的考核意见。

八、有关待遇

1.教师脱产赴企业实践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正常发放,免去相应工作周的教学工作量(根据标准教学工作量按校历规定工作周核算),职称晋升的年限计算不受影响。确因院系(部)教学需要,必须回校上课者,安排在业余时间进行(不得占用企业上班时间),课时津贴由院系(部)据实立项,学校批准后实施。

2.教师利用寒暑假赴企业实践,经学校批准,时间可累计计算,学校予以一定补助。在校内外实训实习基地(工厂)进行企业实践,考核合格的每人每天补助30元(含食宿、电话、交通费用,下同);在其他企事业单位进行企业实践,考核合格的每人每天补助25元。行政、教辅单位的兼课人员若经学校审批同意列入培训计划,可享受同等待遇。上述费用优先从各院系(部)师资建设专项或年度预算中列支,无此项目的从学校核准的专项经费中列支。

3.实践教师凡在企业从事科技咨询、员工培训、技术研发、产品与工艺升级改造、项目攻关和建立校企合作关系(如合作开发教材)等方面做出贡献的,实践结束考核合格后,可向校科技部门申请成果鉴定和和资金补助。未经批准自行联系赴企业实践者不享受相关待遇。

4.参加企业实践考核不合格的,可利用寒暑假重新申请安排企业实践,但不再享受相关补助。

九、督查考核

1.学校成立督查考核组,由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实训中心、督导室等部门组成。学校督查考核组不定期对赴企业实践教师进行抽查。

2.各院系(部)应成立督查考核小组并报人事处备案。该小组对赴企业实践教师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做好书面记录和存档工作。

3.教师在赴企业实践期间,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事先向所在实践单位负责人申请,并以手机短信方式向院系(部)督查负责人请假。凡事先未请假,各院系(部)或学校督查考核组在抽查中发现缺岗情况,除提供书面说明材料外,作如下处理:

1)脱产实践的:

第一次:综合评价等级只能在良好及以下,作警示提醒;

第二次:综合评价等级最高为合格,赴企业时段内的绩效考核津贴减半发放;

第三次:不予承认赴企业经历,不再发放绩效考核津贴。

2)利用寒暑假或教学间隙赴企业实践的:

第一次:综合评价等级只能在良好及以下;

第二次,综合评价等级只能在合格及以下,实践时间减半计算;

第三次:不承认其赴企业实践经历。

4.对参加企业实践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不承认其赴企业实践经历、予以全校通报批评,扣除相应天数的岗位津贴,责令其重新进行企业实践,并给予延缓一年参加职称评聘的处理。

5.教师在实践结束后,须由企业出具书面评价考核意见,向所属院系(部)提交《考核表》,并附上相应材料(工作日志及计划完成情况报告)。各院系(部)及校督查考核组对教师形成赴企业教师考核意见,报人事处综合评定考核等级并备案。

6.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中断赴企业实践的教师须经所属院系(部)批准,报人事处备案。

十、附则

1.各院系(部)可在本办法的基础上,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切实提高教师实践教学能力。

2.公共课教师指导社团或社会实践活动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3.本办法自学校发文之日起实行,由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

 

一二年十一月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