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资科

镇江高专兼职教师管理办法(修订)

  

镇高专〔2012129

各院系、各部门:

兼职教师是学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实践教学的重要任务,是校企合作的桥梁和纽带,在学校的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兼职教师队伍的建设与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服务社会的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和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1112号)等文件精神,特对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一、兼职教师类别

兼职教师是根据学校的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的需求,聘请的来自校外行业、企业有影响力的专家、技术骨干及能工巧匠。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一)专家类兼职教师

1.兼职专业带头人;

2.兼职教授。

(二)授课类兼职教师

1.兼职专业课教师;

2.兼职实践课教师。

二、兼职教师聘任原则

(一)按需聘用的原则。根据教学、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的需要,面向社会、行业、企业聘任兼职教师,重点选择行业企业的专家、技术骨干和能工巧匠。

(二)聘约管理的原则。完善聘约,明确兼职教师的职责、待遇和工作要求,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依约管理。

(三)动态管理的原则。兼职教师的聘任实行聘期制与考核制相结合的办法,适时调整不符合要求的兼职教师,稳定精干的兼职教师队伍。

三、兼职教师聘任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热心与支持教育事业,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协作意识、专业素质和敬业精神。

2.身体健康、精力充沛,治学严谨、责任心强,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实践经验丰富,能够胜任我校教学、教育和科研工作。

(二)专家类兼职教师的聘任条件

专家类兼职教师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中高级管理人员;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较高的知名度,掌握本专业技术领域发展趋势,在本行业里有一定的影响力,有较强的校外教学资源的整合能力,对专业建设有较高见解。

(三)授课类兼职教师的聘任条件

1.兼职专业课教师。兼职专业课教师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有5年及以上行业企业工作经历;具有较丰富的企业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较强的专业技术能力,有一定的教育教学能力,能胜任专业课程的教学工作,能够参与教学计划制定、审议,课程标准建设、核心课程建设及特色教材开发,能较好指导校内相关技术服务、技术研发工作等。

2.兼职实践课教师。兼职实践课教师一般要求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工及以上技能等级证书或是实践经验丰富的能工巧匠,具有5年及以上专业工作经历,在相关专业方向应具有较强的科技服务、技术研发能力,能够胜任学生实验、实习、实训的教学和指导工作等。

四、兼职教师聘任程序

(一)制订规划

各院系制订兼职教师队伍三年建设规划,逐步加大兼职教师的聘用比例及其承担的专业课学时比例,在三年内,逐步使兼职教师承担的专业课学时比例达到40%,其中2013年达到30%2014年达到35%2015年达到40%

(二)申报计划

各院系在每学年年初制订当年兼职教师的聘用计划,明确兼职教师的工作任务,由教研室提名、院系推荐,经教务处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教研室在每学年结束前1个月内填写《镇江高专兼职教师计划表》(一式三份),兼职教师填写《镇江高专兼职教师登记表》(一式三份)报院系审核。各院系按规定审核兼职教师的学历学位、职称、技能等级、教师资格、身份等证明材料,并对首次聘任的兼职教师进行必要的专业考核,考核办法由各院系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经审核合格后,院系负责人在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集中报教务处审批。

(三)教务处审批

各院系在学年初两周内将《镇江高专兼职教师计划表》、《镇江高专兼职教师登记表》报送教务处审批。

(四)聘任

经审批同意后的聘用人选,由各院系按人事处统一规范要求与兼职教师签订《镇江高专兼职教师协议书》。签订的协议书原件及相关资料复印件(如:身份证、学历、职称、技能证书等)交人事处存档。兼职教师继续聘任时只需重新填写《镇江高专兼职教师登记表》并按程序批准即可。

五、兼职教师工作职责

(一)专家类兼职教师的工作职责

聘用的专家应参与专业方向的确定、调整,专业建设中课程体系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训、实习条件建设方案的制定、审议、论证等工作,对涉及专业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提出意见。参与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审议、论证,定期开设与本专业领域相关的技术讲座,带领本专业教师开展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实训、实习项目开发等工作,完成一定的研究或开发工作量。

(二)授课类兼职教师工作职责

1.兼职专业课教师。

1)参加本专业整体建设规划和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

2)参加本专业校内外实训、实习基地的建设;

3)参加本专业师资队伍建设,指导青年教师;

4)每年系统地承担1门以上专业课程的教学,完成一定的教学工作量;

5)参加本专业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资源库建设,开展教学方法、教学内容的改革等方面的工作;

6)参加本专业开展的科研和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等工作,完成一定的科研或技术研发工作量;

7)加强与企业的沟通与联系,积极争取各类横向项目,带领青年教师开展横向项目的研究。

2.兼职实践课教师。

1)每年系统地承担1门以上实践课指导任务,完成一定的实训、实习指导工作量;

2)负责学生实训、实习期间的技能训练、组织管理等工作,指导学生熟悉工作氛围和工作要求,掌握工艺流程和专业技能的实际操作;

3)负责按照学校和企业联合制订的实训、实习计划,落实实训、实习任务,做好学生的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工作;

4)负责指导实训、实习学生撰写实训、实习日志或实训、实习报告等;

5)负责对所指导的学生进行业务考核、实习鉴定等工作;

6)负责向学生所在院系反馈学生实训、实习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与班主任或实训、实习管理部门沟通。

六、兼职教师管理与考核

(一)实行聘期协议管理。每一聘期最长不超过3年,首次聘用一般不超过1年。符合专业需要,经考核合格者,可连续聘用;对不称职者,可提前解聘。

(二)编入教研室管理。兼职教师的教学工作纳入学校统一管理范围,由相应院系建立其教学业务档案。聘用的相关院系将有关教学、实训、实习工作的文件材料转给兼职教师,向其介绍学校对教学、实训、实习等工作的要求,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建立联络员制度。各院系应选派专任教师作为兼职教师的联络员,负责与兼职教师的日常联系,进行教学业务指导,一方面帮助兼职教师了解我校教学环节,熟悉教学规范,完善教学文件,掌握教学技巧,提高教学能力;另一方面帮助专任教师了解企业,提高社会实践和服务能力。

(四)培养和考核。各院系部按照在编教师的教学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兼职教师开展教育教学规范、教学技能、科学研究等培训,对兼职教师进行管理和考核,学校教务处、督导室予以协助,考核结果按学期报人事处备案。对于授课类兼职教师参照专任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其他类别的兼职教师要按照协议规定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进行考核。兼职教师的考核结果应作为酬金发放、续聘的重要依据。对于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工作质量高、学生反映好的兼职教师在今后的选聘中优先聘用,并适当上浮其课时津贴;对于在工作中敷衍塞责、工作责任心不强的兼职教师要提出批评,情节严重的一经发现,立即停职,并启动解聘程序。

2012年起,学校将教师队伍建设纳入学校师资队伍计划,各院系兼职教师队伍建设情况将作为本单位师资队伍建设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五)解聘。兼职教师如因特殊情况需终止聘用关系时,须由本人提前20天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审核,教务处审批后,办理终止聘用手续,报人事处备案。

七、兼职教师待遇

(一)兼职专业带头人、兼职教授。按实际来校工作情况,由相关院系与其协商,报校领导审批,按协议支付酬金。协议支付的酬金原则上不得突破1万元//人。

(二)兼职专业课教师。酬金标准为正高级不超过60/课时;副高级不超过50/课时;中级不超过40/课时。

(三)兼职实践课教师。酬金标准为高级技师不超过80/课时,技师不超过60/课时;高级工不超过50/课时。

(四)毕业设计指导兼职教师。全过程指导1名学生,按学校既定标准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核支。

(五)指导学生顶岗实习的兼职教师。原则上按每1名学生全年指导100元的标准支付酬金,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指导的时间折算。顶岗实习指导兼职教师的酬金,按一个单位接收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统一支付给接收单位,原则上不直接支付给兼职教师个人。

(六)科研奖励。鼓励兼职教师参加教改和科研工作,支持申报教科研项目和教学改革成果。兼职教师在聘任期间凡以我校名义发表的论文论著和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奖励办法按专任教师同等对待。

(七)引进政策。在教学、科研上取得突出成绩的兼职教师,若学历、年龄、专业等方面符合学校人才引进条件,同时学校有引进计划时,可优先考虑调入本校而成为专任教师。

八、兼职教师的教学资格证书

实施兼职教师教学资格证书制度。对通过学校教学业务培训、有200学时以上的教学实践经历、考核合格的兼职教师,颁发学校的兼职教师教学资格证书,逐步将兼职教师教学资格证书作为兼职教师的上岗条件。

九、兼职教师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一)对取得学校兼职教师教学资格证书的兼职教师(年龄在65周岁以下),可申请参加我校兼职教师教学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评审办法参照专任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执行,但对高校教师资格证书不作要求,评审程序与本校专任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程序相同。

(二)经我校评审通过的兼职教师,由学校发文公布并发放聘书,但不办理聘任手续,不提供职评的档案材料,只在计算酬金中予以体现。对取得与现有专业技术职务同级别的教学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兼职教师,其待遇标准可适当上浮,最高不超过20%;对取得比现有专业技术职务高的教学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兼职教师,其待遇标准按取得的教学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执行。

(三)凡由我校评审通过的兼职教师任职资格只限于本校有效。

十、兼职教师资源库建设

(一)各院系应会同科技与产业处,根据专业建设要求,对兼职教师队伍实行动态管理。按本部门专任教师数34倍的比例建立本专业的兼职教师资源库,并在每学期对兼职教师资源库信息进行更新。

(二)兼职教师资源库建设要做到信息全面、真实,其信息的采集内容参照教育部状态数据平台的兼职教师数据采集要求。入库兼职教师应符合兼职教师的聘任条件,可随时承担相关专业的工作任务,履行兼职教师职责。兼职教师资源库建设,采用电子信息库形式,并将信息库的全部资料分别报教务处和人事处备案。

十一、颁布施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镇江高专外聘兼职教师管理办法》(镇高专〔2004146号)同时废止。

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