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设置

镇江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

  

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镇办发〔200983号),现就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首次岗位聘用时,超过核准比例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能聘用到相应层次专业技术岗位的最低等级。在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结构比例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之前,原则上不得晋升更高等级岗位。

二、对少数专业技术人员超结构比例特别严重的事业单位,为避免现有人员结构的不合理影响未来人才的成长,经批准后可采取“退二进一”办法实施调整,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三、在本次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之前已实行全员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原订立的聘用合同如格式和内容规范,且聘用时间、聘用岗位等合同内容不需调整的,可继续使用;如格式和内容不规范,或合同内容需作调整的,应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四、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期限按《镇江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镇政人〔200445号)文件规定执行。岗位聘用期限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岗位聘用期限不得低于一年,且不得超过人员聘用合同期限。

五、首次岗位设置时,人员现聘职务或岗位的确定时限为组织人社部门核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之日,核准之日以前的人员所聘职务或岗位为现聘职务或岗位。

六、对200671工资制度改革后至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到位期间,已办理退休手续且执行专业技术工资的人员,可在本单位完成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后,比照本单位同等在岗人员的条件,在核准的首次岗位设置范围内确定岗位等级(其工龄和任职年限计算到退休时,退休时间不变),重新计算退休费,并从本单位完成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之下月起执行。

七、“双肩挑”人员按规定由组织人社部门审核批准后聘用。对“双肩挑”造成单位岗位总数超过核准的岗位总数时,增加超出核定部分的专业技术岗位数。

八、因工作需要,退出事业单位领导岗位的人员,在符合任职条件的前提下,由用人单位提出聘任意见,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组织人社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