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事处
关于对优秀拔尖人才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实施办法
镇人办(1999)282号
为加快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充分调动广大优秀拔尖人才为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作贡献的积极性,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镇发[1999]67号)精神,现对我市优秀拔尖人才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范围和对象
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下列在职人员,单位可为其办理补充住房公积金:
1、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
2、市级及其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3、市学术技术带头人;
4、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二、缴存和管理
1、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暂按本人上年末月工资额的4%计算。具体测算时,按政府公布的当年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计算口径执行。
2、补充住房公积金由单位负责缴纳,存入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实行专户储存。
3、单位缴纳的补充住房公积金,按现行住房公积金开支渠道列支。
4、补充住房公积金原则上应逐月交纳,个别确有实际困难的单位,经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批准,可半年缴纳一次。
5、补充住房公积金与住房公积金同时缴纳,一并存入上述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所有权归个人。
6、补充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7、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支取和使用,按《镇江市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办理程序
补充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负责申报,提供有效证件及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组织、人事部门确认后,市房改办按《镇江市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四、其他未尽事宜仍按《镇江市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如遇政策调整,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本办法由市房改办负责应用解释。
七、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