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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秀拔尖人才享受补充医疗保险照顾的实施办法

发布:人事处    

  

关于优秀拔尖人才享受补充医疗保险照顾的实施办法

镇人办(1999)284

 

为切实关心优秀拔尖人才的身体健康,调动他们为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多作贡献的积极性,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镇发[1999]67号)文件精神,现对优秀拔尖人才享受补充医疗保险照顾问题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享受范围和对象

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下列在职人员均可实行补充医疗保险照顾:

1)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

2)市级及其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3)市学术技术带头人;

4)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二、费用筹集和管理

1、补充医疗保险费用暂按本人年工资总额的4%由单位年初一次性缴给各级医疗保险基金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由医保中心全部划入其个人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帐户,退休后缴费终止。

2、工资总额与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口径一致。

3、单位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企业在成本中列支,事业单位在预算外资金中列支。

4、个人医疗保险帐户中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随本人流动而转移,也可依法继承。

5、补充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负责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组织、人事部门确认后,各级医保中心具体承办。

三、运行方式

享受补充医疗保险照顾的人员除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较其他人员高四个百分点外,其运行方式均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现行规定执行。

四、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五、本办法由市社会保险局负责应用解释。

六、本办法自2000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