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人才

关于对优秀拔尖人才实行补充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

发布:人事处    

  

关于对优秀拔尖人才实行补充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

镇政人〔199952

 

为加快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加大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力度,充分调动各类人才的积极性,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镇发〔199967号)精神,现对我市优秀拔尖人才实行补充养老保险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范围和对象

本市企事业单位对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及其他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管理、技术人员,可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二、缴费标准

补充养老保险费可按下列标准缴纳: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0%缴纳;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按本人工资总额的8%缴纳;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市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及其他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管理、技术人员按本人工资总额的6%缴纳(对象为单位领导者,需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补充养老保险缴费的工资总额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工资总额口径一致,即:事业单位为当年初职务工资、津贴、职务岗位津贴、特殊岗位津贴、教护龄津贴、综合补贴、养老保险补贴、房贴等项之和;企业单位为当年第一季度本人月平均应发工资总额。

补充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发放办法

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人员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本金及利息由社会保险机构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也可根据本人意愿分期支付;补充养老保险金可依法继承。

四、经费渠道

单位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企业在成本中列支,事业单位在自有经费中列支。

五、单位已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其缴费标准高于本办法的,可按高标准执行。未尽事宜,仍按有关规定办理。

本办法自200011日起执行,由市人事局、劳动局负责应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