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评审

镇江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发布:人事处    

  

镇江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镇政人[2002]18

 

为认真落实《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和《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精神,全面提高我市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适应科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需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方针,紧密联系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以补充、更新、拓展专业技术人员知识和技能为主要内容,以培养与时俱进的高素质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为根本任务,通过继续教育,全面提高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科学素养、创新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二、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全市企事业单位中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专以上学历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含管理人员,下同)。

三、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除参加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组织的业务科目培训以外,还必须参加由市人事行政部门统一要求的公共科目培训。

四、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72学时,其中参加继续教育(包括公修知识)脱产(半脱产)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习的时间累计不少于40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40学时,其中参加继续教育(包括公修知识)脱产(半脱产)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习的时间累计不少于30学时。

接受继续教育3年为一周期。周期内,接受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五、继续教育应当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进行。以参加脱产(半脱产)培训班、进修班和研修班为主;也可通过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业务考察,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相关的实践活动,有计划、有指导、有考核的自学、学历教育以及出国(境)进修等形式进行;此外,获得科技进步奖,发明专利,发表论文、译文,出版著作、教材以及承担与专业有关的讲课任务等,可以作为继续教育的辅助形式,并可折算成继续教育学时。

六、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所在单位应创造条件,保证专业技术人员享有规定的脱产(半脱产)时间、经费,并享有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连续脱产学习三个月以上、半脱产学习六个月以上或派出国外留学、进修、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与单位就接受继续教育后的服务事项订立书面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七、企事业单位实施继续教育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依据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和管理措施。并按规定考核、登记和检查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同时接受人事行政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八、凡是列入继续教育对象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持有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用以登记和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评审专业技术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以及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再注册的必备条件。在继续教育周期内,凡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和续聘专业技术职务。

九、《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和管理按人事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包括发证、登记鉴证和验证三个环节。

十、市人事行政部门是全市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继续教育的综合管理。负责全市继续教育公共科目培训的计划制定和指导实施工作;会同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订行业继续教育政策、规划及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对全市继续教育实施情况进行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

县(市)区人事部门负责本辖区继续教育的规划评估、组织协调、检查监督以及继续教育公共科目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行业部门按照全市继续教育规划,制定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计划和实施意见,编制专业科目指南,并会同人事行政部门组织实施行业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培训工作。

无主管部门单位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由负责其人事代理的人才服务机构负责。

十一、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培训主要由继续教育基地承担。按管理权限,由各级人事行政部门评估认定相应级别的继续教育基地,完善继续教育实施网络,并定期对基地的继续教育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继续教育基地每年年底向人事行政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培训项目,经审核同意后举办继续教育活动。

十二、制定继续教育培训质量评估标准,建立继续教育考核评估制度。加强对继续教育基地的监督和办学质量的检查,逐步形成对办学行为的监督机制和教学质量的评价体系。人事部门会同行业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全市各类继续教育基地进行教学质量评估。

十三、继续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应当坚持专兼职结合,以兼职为主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专职教师要拓展专业领域,参与教学管理;兼职教师应聘请各专业领域内有较高理论水平的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要通过多种渠道,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业研发机构以及专业学会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建立全市性的比较齐备、适时更新的继续教育“师资库”。

十四、切实加强继续教育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全市建立统一的“培训者的培训”制度和培训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促进管理人员素质的培训管理水平的提高。

十五、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作为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教育合格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聘任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以及专业技术资格、执行资格再注册的必备条件。

十六、实行继续教育考核奖励制度,行业主管部门每年要对所属单位继续教育工作进行考核,对在继续教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七、继续教育经费由单位和个人合理分担,也可多渠道筹集。按照有关规定,企事业单位的继续教育经费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十八、国家机关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的继续教育,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十九、各县(市)区、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二十、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如与“原实施办法”有违背之处(镇政人[1999]16号),以本办法为准。